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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四 招耕字

【第 302 頁:版面影像】

第八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楊亮自備鋤頭伙食前來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該大、小租穀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乾淨量清,豐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從田主起耕招佃;若無欠租,任從耕作;若欲別處居住創業,不耕之日,議定每甲貼鋤頭工銀二十元,將田送還田主,不得私退別人。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字存炤,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該領鋤頭工銀一十六元,批炤,行。

嘉慶六年二月日。

在場見人黃運梅、黃振順、劉常立、木保

【第 303 頁:版面影像】

永彭

代筆人江金濟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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