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四 招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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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楊亮自備鋤頭伙食前來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該大、小租穀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乾淨量清,豐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從田主起耕招佃;若無欠租,任從耕作;若欲別處居住創業,不耕之日,議定每甲貼鋤頭工銀二十元,將田送還田主,不得私退別人。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字存炤,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該領鋤頭工銀一十六元,批炤,行。
嘉慶六年二月日。
在場見人黃運梅、黃振順、劉常立、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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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彭
代筆人江金濟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