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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五 杜賣盡根契字

【第 303 頁:版面影像】

第八五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鹿港金和興街懋泰號黃深樹,有明買林炎水田四段:第一段址在楓仔藍莊東勢洋田中央,原丈三分五厘,東至林家田,西至施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王家田。又第二段田址在深坵,原丈二分五厘,東至小圳溝,西至施家田,南至莊家田,北至車路。又第三段址在埔尾,原丈一甲,東至圳溝,西至圳溝,南至林家田,北至大岸;連過圳一坵在內,東至梁家田,西至圳溝,南至林家田,北至墓界。又第四段址在車路南畔,原丈二甲一分,東徑圳溝,西徑陳家田,北徑至車路;又園一坵在內。合共四段。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銀糧平四兩六錢三分四釐,併及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本港金福興街蔡滋生堂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盡根田價銀六百大元,庫平四百二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

【第 304 頁:版面影像】

,招佃耕作,永為業產。自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等情。保此田系樹自己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銀元,併無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樹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併繳上手鬮印契七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來盡根契面銀六百大元,庫平四百二十兩正完足,炤。

一、批明:第四段小溝南畔併繳上手鬮印契七紙。畔田額一坵,原丈二分,抽留自掌,不在買內,併無帶大租錢糧,合應批明,再炤。

一、批明:林家舊墓三墳,日後拾起,其空地依舊付銀主掌受,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梁江堂、王永發、黃登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黃深橫

代筆人黃世芳

在場知見人李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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