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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六 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第 304 頁:版面影像】

第八六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第 305 頁:版面影像】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字人陳同,同侄埤、桃、奚等,同承祖父遺下開墾叛產水田一段,大小坵數不計,帶厝地、竹園、併雜物等項盡在內,坐落擺接堡,土名里末莊,經丈一甲三分零,配納叛產租粟三十一石九斗二升零,又帶納林業主大租粟二石七斗三分零,配食大完坡水一甲九分,引入私圳溝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其田東至大路為界,西至圳溝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今因乏銀別創,叔侄商議,願將此田業退耕杜賣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吳三桂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契價佛銀一千零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將此田厝地、竹園,一概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田業系是同等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等情弊,系此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不留,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找贖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願,仁義交關,各不得抑勒反覆,口恐無憑,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一紙,又帶墾單一紙,保結狀一紙,佃批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一千零二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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