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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七 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 306 頁:版面影像】

第八七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人俞百合,同胞侄雙月、添元等,有承祖父墾闢併自置水田二段,坐落擺接漳和十二八張莊。其田東至李家田岸毗連界,西至童家田岸毗連界,南至大圳腳小圳界,北至俞家竹圍腳小圳界,配納叛產供餘課租粟全年十三石四斗八升四合六勺正。又一段東至俞家田毗連大岸界,西至俞、賴兩家田大岸毗連界,南至俞家田界,北至賴家田岸毗連界,配納叛產租粟全年二十二石零七升九合正,各折銀完納,執完單憑炤。大安陂大圳水透大小圳通流灌蔭,其南勢大圳邊,合等將田築店仔基地,蓋茅厝一座併門窗、戶扇在內;又帶厝宇茅屋一座,連地基、竹圍、菜園、禾埕、果子、樹木、雜物、池塘、水堀一概在內。其竹圍東至竹圍後牛路界,西至厝前埒界,南至李家厝後埒定石界,北至竹園外田橫路界。又帶牛路通行透大山各段,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別創,叔侄商議,願將此物業盡行出賣,先問本族親疏人等俱不欲承受,外

【第 307 頁:版面影像】

托中引就,賣與陳志仁、鄭興宗同出首承買,即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價銀折紋庫銀四百一十四兩正。其銀、契原日憑中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水田、厝宇照契內界內暨雜物等件盡行憑中踏明,交付買主陳、鄭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任從其便。保此物業正行交易,極價明買,杜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永不干俞家之事,永無增添取找洗之理。此物業明系合等承祖父明置之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涉,併無來歷交加不明等弊,亦無拖欠課租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俱系合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倘有失落字約,日後取出,不堪行用。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併上手印契粘連司單共一紙,憲丈單一紙,舊鬮書一紙,共四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憑中,叔侄同收過契內銀折紋庫銀四百一十四兩正足訖,再炤。

批明:舊鬮書併上手光錢印契、司單、墾單;若要用,取出公照,不得刁難,批炤。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簡為貴

為中人俞成仁、陳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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