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五 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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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五諭示
補用府正堂、特授臺防分府調署中路理番海防分府孫,為示諭完納番租事。案查陳東承管頭社番田三十四段,每年應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斗,歷經示諭完納在案。茲據水社番松咬味等稟稱:陳東將田賣與別人,恐將來番租無著,乞出示就田跟租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承買陳東番田楊慶等遵照:爾等須知陳東頭社田業,向有應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斗,現該業轉賣爾等掌管,自應照所買田段認完番租,毋得短欠;倘有抗不完納,一據指稟,定即差傳訊追,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七年閏七月十五日給實貼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