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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諭示

【第 324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三諭示

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包,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二月初三日,據嘉義社番黎林水返、鄭椪、吳呆、吳建林不、張銅等稟稱:遵照新章,應收六成番租,現被各小租戶勒討交還,僉乞示諭等情。併據黃昌等呈同前情,各到縣。據此,查番租一款,奉定新章,酌徵四成貼小租戶納糧;仍留六成,歸番收納,以資養贍,疊經出示曉諭在案。茲據前情,查番租田園均應小租戶領單承糧,所有酌徵四成,即由小租戶減納四成大租,湊完錢糧;尚餘六成大租,仍應小租戶向番完納,何得藉詞討還。除批示外,合行出示諭遵。為此,示仰該番黎林水返等名下各小租戶知悉:爾等所有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減納四成貼完錢糧,尚存六成仍應向番照數完清;倘敢藉延,一經指稟,定即拘案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六年四月初四日給實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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