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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一 諭示

【第 332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一一諭示

代理埔�堛擘墨薑孺瓷B補用縣正堂林,為諭飭遵照事。案奉本道憲陳批:據該佾生具呈,以承祖遺下水田五十甲,址在恆吉城莊,被潘、羅兩姓霸耕,控蒙前鹿港廳彭訊斷歸管;嗣經與吳根耕作,又被霸抗,復蒙前埔社廳華斷,將該田充公,乞恩飭廳起耕歸管等情一案,奉批:查前項田產,先據華前倅詳請充作官業,當經批飭仍照彭署丞原斷定案,較為妥善。嗣據華前倅議覆,以該產即交現耕佃首謝細苟、羅三甲、黃阿連三人承耕,該化番應得之租二百石,即由佃首等向該番自行完納;如有短欠,准該番稟官起佃另等情,當經批准在案。該化番祗須年收租穀併無短欠,即可相安無事,何必定欲自行起耕,轉啟事端。仰埔�堛曙U立即查明,傳諭遵照,黏抄併發等因到廳。奉此,合行傳諭。為此,諭仰該佾生即便知照,毋再生事,切切,此諭。

右諭,仰佾生望玉書、即望麒麟准此。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八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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