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二 稟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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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二稟呈
敬稟者:竊祗奉鈞函,以奉帥諭轉飭查明卑邑番租隘租,每甲田畝租穀若干?詳開清摺,稟送憲局查核彙轉等因。蒙此,□□遵即飭差分赴各莊差復,併傳集總理通事等查訊,均以當年附近番社田畝均有番租,年納租穀多寡不等,番租之外,別無所謂隘租者。然此項番租,自設縣以來,城廂附近各社均以化番為民,各安耕鑿,番租名目久已革除;或惟深山一帶地角山頭,零星田畝經人民開墾者,或按年略給米酒、檳榔之屬,其中或有無,亦無一定之則等語。訪之輿論,亦復相同。是卑邑境內,併無番、隘各租名目,應請邀免開報,緣蒙前因,理合稟請大人察核施行,實為公便。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垂鑑。謹稟。
一夾單稟。
清賦總局憲陳。
光緒十三年八月初十日,稟覆卑邑併無番租、隘租名目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