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稟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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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稟呈
代理臺灣府恆春縣,為詳請示遵事。竊照琅各番,向號一十八社,迄今生息漸蕃,統計大小已有二十餘處,節經卑職諭飭通事,入社開導,均各就撫在案。查各社番山場田畝,自來各歸各社,炤界管業,現既歸化,所有山場可否准其照舊自行墾種;其已墾成熟田園,併准一律免輸供賦,由縣令其開出田園界址報明,復查繪圖,造冊備案;仍分立社名界限,嚴禁奸徒越佔,以杜爭執。有其界內山場,該番無力耕作,自願課與民人承佃開墾者,併准報明存案,聽其自便;如有拖欠,一律追究,以示體恤。理合具詳懇請憲臺察核,俯賜批示飭遵。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一、詳本道憲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