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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九 墾批

【第 344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一九墾批

【第 345 頁:版面影像】

立給墾批人業主瑪,今有番佃邱待老,原佃墾大浪泵社埔地一所,坐址本厝後,遞年大租納社番明白。佃人自築坡圳,經已陸續開墾,頗成下則田園,因眾番未有請陞報課,本年六月內,蒙分憲夏票差清查,著充當業戶,呈報陞科,蒙□憲著弓書承差,到處按段明丈,議約水田每甲遞年納大租穀六石;旱田每甲遞年納大租穀五石;旱園每甲遞年納大租穀四石,自本年為始,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剋戈翻丈,加增租穀。茲明丈過□□□分下水田□段,共□□□甲□分□釐□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穀□□石□斗□升□合;園一段,共□□□甲三分□釐□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穀一石二斗□升□合,早、晚二季車運到本社,聽業主經風搧淨明量。每石早七晚三交納足數,付業主完納正供,併散給該社番原租雜費等項;倘有別費,業主自當支理,不干佃人之事。而佃人應納大租穀不得少欠升合;如少欠者,即將田園付業主召佃別耕,抵完租課。倘再開坡圳,系佃人自出工本。如欲轉售別創,宜報知業主過佃,不許私相授受。亦不許在莊聚賭,窩匪誘番滋事。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炤。

業主。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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