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二章 物權→第一節 業主權→第一款 業主權之沿革→第一項 田園之業主權→第一四二 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一四二 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

【第 378 頁:版面影像】

第一四二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

立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人張有生,有承祖父玉瑛,於乾隆三十二年夏,向擺接仔土目斗六甲給墾水田一所,址在擺接堡大安寮莊,土名大坵園,東至生等出賣私圳為界;西至軟陂陟門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張大三等園埋石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屯租銀二十五元一角二點,又番租粟一十三石零,經生歷管收租納課無異。茲因乏

【第 379 頁:版面影像】

銀別創,願將該業出賣,或典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本源出首承買或典,三面議定,炤依時值杜賣盡根田業典價銀七百四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交生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盡付林本源前去起耕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得阻擋。自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日後子孫永不敢言找言贖,滋生事端,佃收租,不敢異言。保此田業系生承祖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別張重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併無拖欠大租、屯租未清各等情;如有等情,生自應抵擋,不干買主銀主之事。典限十年為滿,聽生於中秋先送定銀為憑,其餘候至冬前一齊湊清,贖回字據,不得刁難;若無贖回,依舊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田起典契字一紙,併繳佃批一紙,合約一,共三紙,付執為炤。

一、即日同中親收過賣契起耕典字內銀七百四十六大員正,再炤。

一、批明:於山場內尚有舊做墳墓數穴,以後遷移之日,願將墳地應歸買主掌管,不敢異言,批明,炤。限滿之後,炤例投稅;贖契之日,如數理還,合應批明,炤。

咸豐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某

為中人某

.本文顯示:共  2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下一頁] [最後頁]
[1] [2]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