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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3 頁:版面影像】 第一五九丈單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屯業 【第 434 頁:版面影像】 ,經奉總督部堂方奏准,清釐原溢有無水沖浮復、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而垂永遠。當經前分憲薜丈明造冊詳咨,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覆勘詳准,各減一等在案。茲據東勢角屯佃僉請勻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為此,單給粵能莊佃羅接元、羅阿生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炤甲勻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稟,以憑拏究。該佃抗欠租穀,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堡東勢角粵能莊戶羅接元、羅阿生丈原溢、續溢屯田三甲八分九釐二毫一絲七忽六微,年應納屯租穀三十一石一斗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羅接元准此。 嘉慶二十七年七月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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