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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丈單

【第 434 頁:版面影像】

第一六○丈單

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三次胡,為徵租事。據東勢角屯佃謝佩倫、劉悅龍呈稱:倫等與徐元杰等俱承墾東勢角埔地,乾隆五十四年,前理番分憲黃丈詳歸屯,倫等田每甲徵租一十八石,杰等園每甲徵租六石。但倫等田租重,賠累難堪。

【第 435 頁:版面影像】

五十五年九月,倫等赴宋前主呈;十月,又赴鎮憲奎呈;五十六年六月,併五十七年五月,倫等疊赴宋前主呈,退,蒙批,但抄粘呈電。嗣蒙詳撥東螺屯弁阿眉、朝生自收。倫等隨邀同阿眉、朝生併徐元杰等妥議,炤原招墾田甲數勻補,面踏各佃園既成水田,杰等田每甲願供租八石,勻補倫等一十八石之額,登立租冊,屯弁阿眉等歷收無異。茲蒙示諭該處屯租仍歸官收,票單內倫等仍照案冊每甲田徵租一十八石,杰等田六石,似此苦者苦,樂者樂,倫等仍賠累難堪,合抄勻補租冊,繳乞電准照勻補給冊徵租,示諭各佃交收,併給易知丈單等情。計粘勻補租冊一本。據此,除核案加批外,合行按佃給發丈單,徵納屯租。為此,單給屯佃羅阿生即便執照,將承耕後開丈溢屯田應納屯租每穀一石,奉文折徵番銀一元,務按早、晚二季完納充餉,給串寧業;如敢延欠,即差提比追,毋違,須單。

計開:

貓霧保東勢角莊屯田羅阿生,現耕丈溢歸屯田二甲五分,每年該納屯租二十石。

右給屯佃羅阿生執照。

嘉慶三年三月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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