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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諭示

【第 46 頁:版面影像】

第六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程,為曉諭事。照得臺地田園,向以戈、甲計算。恭查雍正九年,特奉廷旨,臺灣田園變甲為畝,系以戈數核為弓數。現在全臺舉辦清丈,迭奉大憲頒發告示,剴切曉諭在案。惟查臺地民俗均知計甲,而不知計畝,是以臺、鳳各邑清丈田園,仍以戈、甲積算。恆邑民間開墾田園,從未陞科定糧,現在清丈,自應計畝核算,業經前縣稟奉各大憲批准遵辦。查臺俗用戈、甲者:五尺為弓,二弓半為戈,積方六百二十五戈為甲。現在化甲為畝,按弓六尺,積方二百四十弓為畝。如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零。恐民間不盡周知,合行給示曉諭。為此,示仰閤邑軍民諸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化甲為畝,系奉旨遵行定章,將來陞科納糧,均應按畝定則。戈、甲與畝名目雖不相同,田園賦稅征數自有一定之則,爾民人等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抑,勿得懷疑,藉詞爭執,致干未便。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一、告示各莊。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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