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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二 諭示

【第 437 頁:版面影像】

第一六二諭示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方,為出示曉諭嚴禁事。照得臺灣番社種種弊端,難以枚舉,檢核乾隆五十六年,前臺灣鎮奎公、前臺灣道萬藩司所頒示禁各條,深切彼時利弊,惟事隔二十年,有今昔情形稍異者,有當時未經曉諭者,茲本部堂訪查弊端,開列條款,特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臺灣闔屬胥役、匠首、及屯丁、通土、社丁等知悉:爾等務須恪遵示禁,力除積習;倘敢再蹈前轍,苦累番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行嚴拏治罪,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計開:

一、各處田園、民業、番業各有界址,不容欺佔。其有民番地,應交番租者,亦不容影射抗霸。其官給屯番埔地,應徵屯餉田園,均系奏明官地,不准私行典賣,業已另示飭禁,專員查勘外,其民番私業均須公平種,如有民人勾串通土,欺愚社番,重利盤剝,賤價准折,或恃強侵耕霸佔,一體照例究治。

一、乾隆五十五年設屯案內,丈出民人侵墾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應徵息租,發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二千一百三十九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內屯千總各給番銀一百元,屯把總各給番銀八十元,屯外委各給番銀六十元,每屯丁各

【第 438 頁:版面影像】

給八元,於二月、八月由地方官支給,尚剩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所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卹之用。嗣因間被水衝沙壓,徵收不齊,地方官改令屯弁自向民戶徵收,散給屯丁,不復官為經理,以致民戶抗缺,管事侵蝕,即有交納,屯弁通事又復控剋分肥,本部堂現已委員清查,仍照舊定章程辦理。此後屯弁人等再有侵蝕屯餉,定行提革嚴究。

一、南北大小十二屯,共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屯外委十二員,督率屯丁防禦地方,併備臨時征調差遣;遇有事故出缺,應即於屯丁內遴選拔補,給首報部;如有生事苦累番眾者,均應革換。茲查各屯弁內多有空缺未補,皆由經胥刁難需索,以致屯務日形廢弛。且聞現在屯弁侵蝕屯餉,欺凌番眾,併不革換。已飭鎮道暨理番確實切查,議定開缺限期章程:以後屯外委遇有事故出缺,責成統轄之屯千總、兼轄之屯把總即於三日內呈報理番同知。屯把總有事故出缺,屯千總呈報;屯千總事故出缺,屯把總呈報。該同知將出缺之處,一面轉報臺灣鎮道,按據報即日慎選充補,速行詳請咨部;一面稟報本部堂查核。該鎮道及理番衙經胥敢有刁難需索弊擱情事,許屯弁、屯丁人等指名控告,立即提究。

一、臺灣番社均有通事,自應一秉至公,遇有事故,於番眾內僉舉接辦。乃各社通事多非安分番人,且有民人勾通衙門胥役頂替冒充者,一名使費至數百金之多。該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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