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二章 物權→第一節 業主權→第一款 業主權之沿革→第一項 田園之業主權→第一六八 諭示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一六八 諭示

【第 448 頁:版面影像】

第一六八諭示

【第 449 頁:版面影像】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陞汪,為出示曉諭事。案奉本府憲雷札開,奉爵撫憲劉批,據拳和官莊業主佃戶監生李朝立等僉稟稱:竊立等先人報陞拳山堡、和尚洲等處官莊租穀,向系按月配放兵米,年款年清,現在全臺田園一律清丈,刪去各項名目,彷一條鞭改徵賦,獨於官莊一款剔出仍舊,未免差需索負累難堪,懇請改徵折色,以免分擾而體卹等情。奉批:「仰府飭縣,定價折徵,示諭遵照等因」,轉行下縣。蒙此,查拳和官莊正耗租穀一款向徵本色,今奉飭改定折徵,而每年穀價貴賤不同,應酌中定價正足,以垂久遠,而副報解。現經本縣酌定每石折徵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內,不准胥役絲毫浮收,業經詳蒙憲示照辦在案。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拳和官莊各業主、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自本年份起,換完前項官莊租穀,概照官定穀價,每石折完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內,務須各按實折價清完,毋得絲毫拖欠;倘該胥役等敢於定價之外需索分文,許即指名稟究,其各稟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二日發,發貼曉諭。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