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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8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七五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羅麟,有自己鬮分應得承伯父名下明買林子便等水田四段,合為一處,坵數不計,址在擺接堡漳和莊,土名水尾仔。其田一段,東至林家田,西至簡家田,南至大路無尾圳,北至港溝各為界。又帶路下塌人簡家界內田一坵,又帶竹圍、菜園、稻埕、陂塘、田寮、茅瓦厝、連地基一座、門窗、戶扇、牛稠、廁池、樹木、果子、雜物等項一切在內。又帶北港溪高車一張,車捧、 柱、水 引水通流灌溉,併帶陡門一半。又田一段,東至十八服田,西至林家買十八服田,西至大港溝,北至大路各為界。又田一段,林家買十八服水田,東至林家田,西至簡家田,南至大溪屈尺,北至無尾圳各為界。四段界址,均各明白,年配納業主六成大租穀一石五斗四升二合,配食大安陂圳水一分五釐,又食大安陂圳水一甲三分三釐四絲到田通流灌溉。又帶南港溝陡門一份半,高車一張半,車棒、 柱、水 連私圳一條,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納叛產租四十四石零三升九合,定結銀五十一元六角,經憲丈下則田三甲九分五釐七毫一 【第 459 頁:版面影像】 忽六微,年配納錢糧正耗平餘補水銀六兩六錢八分九釐七毫五絲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該田四段盡行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添桂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田價折紋庫平銀八百零六兩正。即日同中交麟親收足訖,隨將該田併所帶一切,同中踏明各段界址起耕,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從此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價值倍加,麟及子孫人等亦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各段水田委系麟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併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以及拖欠大租叛產錢糧等情為礙;如有此情,麟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現銀明買,值盡根絕,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一紙,併繳承買林子便等印契連司單一紙,林灶印契連司單,林天倫鬮約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麟親收過杜賣契內時價折紋庫平銀八百零六兩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所有鬮書尚有別業,不能併繳,如有要用應付觀閱,不得刁難,批炤。 一、批明:上手印字原有遺失,日後取出當作廢紙,不堪行用,批明,再炤。 一、批明:內添「屈尺」二字,又塗「屈尺」二字,批明,炤。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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