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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八 墾照

【第 463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七八墾照

給墾照,鯽潭董事陳組聲,緣此潭本系漁利,徵餉三百五十元。因北畔浮復,聽佃開荒,抵補工本。繼而北畔可耕,年加膏伙三百元;旋因南畔外潭復種菱角,出色千元,再加巡司月費銀六百元,共一千二百五十元。至道光二十餘年來,溪沙壓蓋,外潭一帶變成荒埔。爾時菱角佃郭水酖等,與耕佃陳昇等七十二佃爭控,多年不墾,復遭洪協倡患,鎮憲住營潭埔,耕佃流離,二十五年六月,再遭水患壓蓋,不惟外潭一帶蔓草難圖,即北畔內潭亦多變為荒埔。經前董事吳邦淵以無力開墾,賠累餉項,稟歸聲備資給墾,併聲認充督墾在案。聲爰招同眾佃參議,眾佃請以傭工開掘,每甲該銀九元,董事備給;其餘削填高低、整岸鋤草、耕成坵段工本亦不下九千元,各佃自理,收成各物對半均分,遇有開圳、造岸、踏埕,無論何佃園地,聽董事主裁,其餉項董事完納,與佃無干。茲據佃頭李壁招出大灣莊佃人李文康帶保認耕出字前來,給出外潭,舊潭大岸南潭埔一所,明丈三分正,四至列後。為此,炤給該佃人即將現掘荒埔,炤後開四至前去

【第 464 頁:版面影像】

削填高低,整岸鋤草,耕成田園,永遠耕種,不得越界混耕,亦不得荒蕪田園偷漏園貨,致累餉項;倘有此情,聽董事追照換佃,或稟官追餉,不得異言,合給墾照,與認耕字合粘,付執為炤。

計開:

現給潭地一所,東至佃李家耕田,西至佃李家耕田,北至舊大岸,南至李家耕田,四至明白,又炤。

再批明:此次開荒,系佃頭招耕督墾,工力眾佃公踏。此所三分正,每年收成二八抽收,批明,此炤。四至後重蓋戳為憑,以酬工力,別處不得援為例,又炤。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給,鯽字第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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