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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諭示

【第 52 頁:版面影像】

多報少,以上則報中、下則,無論何時查出,該田產充公,委員紳士從重究辦。如系業主朧混隱慝,一經鄰舍稟控,或經官查出,即將該田產一半充公,以一半賞給指控之人,委員照失察例究辦。

一、此次清賦,已經奉旨在事,官紳照異常芳蹟請獎。該官紳等所查何保戶,須在聯單上注明系何官紳清丈業戶。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准予優獎;如有掛名官紳,先不幫同清丈,或懶惰偷安,不能耐勞,隨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准列獎,以示懲警。

一、清丈時,官紳俱由總局發給薪水,不准在民間稍有需索;如有陽奉陰違,一經查出,總局併同事委員未曾先行稟明,總辦照失察例議,同事俱不准請獎。

光緒十二年六月八日給照抄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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