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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6 頁:版面影像】 第一八○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軍功加二級紀錄十次孔,為丈明給照墾耕事。案據嘉邑港口、油車、埔尾三莊民王有文等呈稱:「將沙壓餉 埔地試墾,充為本轅牘神廟香燈」等情,先經糜陞道飭據嘉義縣勘詳,該地除三莊房屋、地基、塚埔、牧場外,可堪試墾者約八十餘甲,經出示准令該佃承墾,編為道永昌戶,歸預科房承管收租,以為香燈,帶完嘉邑 餉在案。茲本司道札委陞任淡水廳杜丞,會同嘉義縣王令會稟,復稱勘丈該地共一百三十三甲零,撥出現耕園十五甲,草埔六 【第 467 頁:版面影像】 十五甲,共地八十甲,仍歸該書作為香燈公用,毋庸加租外,其餘現耕草埔、鹽埔共五十三甲零,向廠完納租銀等由。併據該書具稟:該地原屬一段,近被大溪沖為二段,丈歸香燈八十甲之地,在於溪南,東至港口莊前,西至路林祥埔地隔界,南至灣港,北至大溪,其應向大廠完租之地共五十三甲零,在於溪北等情。各據此,除將溪北歸廠之地另行給墾外,所有溪南埔地合行給照陞墾。為此,炤給業戶道永昌名下墾佃陳德業收執,即便遵照後開埔地甲數,極力墾耕成業,每年每甲照原議完納道永昌租銀三元,以為香燈完餉公費,不得抗缺,致於察究,毋違,須炤。 計開: 墾佃陳德業,現耕園一甲,草埔四甲三分三厘三毫。 右照給墾戶道永昌佃戶陳德業收執。 道光七年十月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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