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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諭示

【第 497 頁:版面影像】

第二○一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新、彰、宜蘭、淡水沿山一帶,向由墾首抽收隘租,募僱隘丁,以防番患。隘首任意苛派,藉公肥己,內佔番地,外抗官糧,積習已久。本爵部院查從前番社與民毗連,未經招撫歸化,地方官不得已,准其設立隘丁,任其侵佔仇殺,現在所有沿山番社業經一律招撫歸化,番民自應從此相安,即需再用隘丁,亦必由官主持辦理,該墾首等不得仍舊私收隘租,侵佔番地,為橫鄉里。現經飭令一律裁撤,除移知林幫辦,暨飭行中路營務處林道,併彰化、新竹、宜蘭、淡水等縣查明本年實有隘丁之處,酌給口糧,其餘隘租由官作價查收,充作撫番經費外,為此示仰沿山墾戶人等知悉:嗣後每年應完隘租,應向官照章完納,不得復由隘首私收,俟清丈完竣,一律按則陞科之後,即將此項隘租通行裁撤,以符定制,決不至使爾等於科則之外,多完絲毫。該民人等亦不得藉口清賦,於未升

【第 498 頁:版面影像】

之前遲疑觀望,欠完隘租,務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二年九月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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