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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0 頁:版面影像】 第九墾地基字 【第 511 頁:版面影像】 立給墾地基字竹塹社原土官衛福星,今有承祖父遺下與眾番鬮分得地基一塊,座落土名新埔街中,左與林娘成店為界,右與徐其發店為界,前至東路為界,後至水溝為界,依魯班尺量為度,自前面至後尾計量共深一十八丈為止。茲因開市鬧熱,情願托中招得漢人劉明德號前來架造店宇,生意開張,當日三面議定地基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正,遞年限至六月終收清,星給出完單付炤。其地基自給墾之後,付交承領等,任從架造修整,永遠居住為業,日後不敢異言額外計較,亦不得異言取回地基。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允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承領日後或回內地,或別置創,或出稅與人,抑或退遜與人,此地租銀應向居住人討取,所批是行。 嘉慶二十一年歲次丙子月日立墾批字。 中人陳江印 代筆張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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