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 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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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緣因乏地營生前來,向得業主錢志德手內出地基店場一所,土名閻王崎頂路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苟自備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經營活計,每年應納業主地租銀一大元正。其銀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納清,年清年款,不得過期少欠等情。其約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起,至戊子年冬止,計共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朱阿苟即將此店宇四界點交還業主掌管。此乃二比允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批明:朱阿苟自店地之後,不得荒廢風圍竹木等情,批炤。
再批明:至限滿之日,朱阿苟將店宇交還業主掌管,不得言貼工本,亦不得廢拆等情,批炤。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日。
代筆人羅文元
知見林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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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場林象進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