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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出建店地基字

【第 517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七出建店地基字

立出建店地基字人業主黃明記,緣於先年自置樹杞林莊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處,

【第 518 頁:版面影像】

今有吳壬貴託得保認中人陳肇初,前來墾地建店。茲將界內劃出一段,坐東朝四,壬貴自備工本,架造瓦店一間二落,東至本店後簷滴水溝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與劉家連牆為界,北與黃明記連牆為界,計闊見光一丈三尺,其長兩落共計一十三丈為定。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該店一間三落,每年壬貴應納業主明記上田地租銀一十五元零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終由業主給出收單,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貴願將該店任從業主明記另稅他人,以抵地租,壬貴不得異言反悔。今欲有憑,立出建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該店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十五元零七角正,務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雜費多少,系壬貴一力抵擋,概不干業主之事,批炤。

又批明:該店前後丈尺界址,俱載字內明白,如敢私開後門,或加侵尺寸,任從業主毀拆議罰,或將強佔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納銀二元正,壬貴不得異言,再炤。

又批明:此系業主明買上等良田,他建造店宇,倘日後店佃或賣者不得包混地基,以免後來生端等情,再批炤。

又批明:該店有起無拆,永納地租;倘地租不清,願將全間透落拆屋還地。其東界石簷不得暫以竹籬權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時,貴自當先築土岸為准,以免移越弊端,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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