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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第 528 頁:版面影像】

第二八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立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等,有承祖父遺下己置芝蘭一堡內湖港墘莊粗糠崎瓦店一坎,又左畔過水,右畔過水,帶天井連後進地,東至官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過水併至車路為界,北至何俊哲壁中為界,年配納地基稅金一元五角正。又南畔店地一所,前面實地一丈二尺,後面實內地九尺,東至過水壁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自己瓦店壁為界,年配納地基稅金五角正。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瓦店地一概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林江永兄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價銀二百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秋霖、秋山親收足訖,遂將瓦店及店地、樓枋、門窗、戶扇、石木等項,同中踏明,盡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從茲一賣千休,店地中四至

【第 529 頁:版面影像】

界內寸土無留,葛籐永斷,日後秋霖兄弟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業系秋霖、秋山等承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系秋霖、秋山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仁義交關,併非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秋霖、秋山等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內價銀二百二十六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歲次戊戌十月日。

為中人吳連

代筆併中人郭景源

在場知見人姪何瑞淵、母林氏

立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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