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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 531 頁:版面影像】

第三○杜賣盡根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葉吳氏、葉芳遠等,有承葉啟昌明買過王家齊瓦店一坎三進,連過水直進三間,坐落基隆新興街,坐南向北,前至車路中為界,後至消水溝為界,左至林家店為界,右至楊家店為界,四至界址俱登上手契內明白。其左右壁系遠等買家齊自置,併無依附他人壁路為礙。其店闊一丈八尺實內,遠年配納林本源地租銀四元。緣因甲申年遭被法人毀壞前、中兩進及過水二間,尚伸後落一進,連過水一間。今因乏銀翻起,欲將此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振發號出首承買,值時價銀五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遠等親收足訖,隨將此店一坎一進,併前、中兩進及過水二間之空地,踏明界址,併帶舊底磚石牆壁一概在內,交付買主振發號前去掌管,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寸土無留,日後遠等及子孫人等永不敢翻異貼找取贖之理,亦不敢前向覬覦,生端滋事。保此店系遠等承祖父葉啟昌明置之業,與族親別人無涉,亦無重張上手來歷交加及典借掛欠他人財帛不明等弊;如有等情,

【第 532 頁:版面影像】

遠等自當出首抵擋,一力挑盡,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併上手字二紙,計共四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遠等親收過店契字內清銀五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貴

為中人廖鳳川

在場人侄文元、孫

知見人堂侄婦劉氏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葉吳氏、侄葉芳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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