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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二之二 杜賣盡根斷地基字

【第 544 頁:版面影像】

第四二之二杜賣盡根斷地基字

立杜賣盡根斷地基字人彰化廳線東堡彰化南門街蕭虎、蕭鎮兄弟等,承祖遺下空地基一所,址在鹿港新興街,東、西、南、北四至俱載上手契內。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鹿港新興街原稅主林等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居住,永為己業,一賣千休。保此業乃虎、鎮等承祖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鎮、虎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盡根斷契字一紙,併上手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收過盡根斷契字內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完明,再炤。

一、再批明者:其古井與魏家均分各半,聲明,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五月一日。

為中人吳越

【第 545 頁:版面影像】

在場知見人母蕭李氏

立杜賣盡根斷契字人蕭虎、蕭鎮

代筆人黃正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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