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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補給地基墾批字

【第 553 頁:版面影像】

第五○補給地基墾批字

立補給地基墾批字霄崙二社業主蕭永芳、佃首江有源等,緣二社遺下大姑崁莊上街西畔店一坎,東至車路為界,西至江家竹圍為界,南至江構園毗連為界,北至江興科園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因佃戶江榮寶有承祖父江用資先年向社承給墾批架造房屋,祗因年久以及遭亂,墾批失落,是以向得二社業主補給墾批,炤舊管業。當日言定遞年應納二社地租銀一錢正,按至八月為期,完納清楚,向給完單執照。保此地基委系二社遺下之業,併無別給與人以及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系二社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店中惟准生意,居家安業,不許聚賭窩匪,逞凶滋事等弊。日後佃戶倘要別創移居,任從售退,但要通知業主過佃,不得私授。此系兩願,併無抑勒,今欲有憑,立補給地基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後日若有架造店鋪,地租加伸,炤街眾所行,不得刁難,批炤。

業主

【第 554 頁:版面影像】

佃首

光緒二年十一月日補給。

代筆社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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