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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1 頁:版面影像】 第六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義辦務管內鹿仔草堡施厝寮莊第七十六番戶施列,有承繼父趙新萬遺下瓦店屋二座,共四進,列應得東畔一座二進,併帶門口亭仔,坐西向東,上至瓦桷,下及地基,併帶水井小半口,以及浮沈、磚石、樓房、門窗、戶扇、杉料俱各齊全,址在鹽水港後街境,四至界址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瓦店屋一座二進出典,先問盡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鹽水港伽籃廟街德昌棧出首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足平銀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此瓦店屋併水井,一齊踏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棧貨,不敢阻擋。其店屋明限至六年終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倘至期無銀贖回,仍聽銀主居住,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屋系列承繼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列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一紙,併帶上手印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六八足平契面銀二百大元,批明,再炤。 【第 572 頁:版面影像】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閏八月日。 知見人施勇石 為中人施廚 立典契字人施列 代書人傅聘 再批:內帶樓梯一張,以及內外進門榔全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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