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八 賣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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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八賣契字
立賣契字陳質忠,有自置瓦店一間,帶後面曠地一所,坐在鎮北坊第十一堡第二十七甲,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溝墘,南至茅家,北至顏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問叔兄弟侄不願承買,外托中引就賣與宅,著下時價銀五十兩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店及門窗、戶扇、併樓枋、浮沈、磚石等項,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亦不敢言贖言取。此店系是自置,併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賣主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賣契一紙,併上手繳連一紙,併串票,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五十兩完足,再炤。
雍正四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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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人糧長陳鑑官
立賣契人陳質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