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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5 頁:版面影像】 第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大竹里埤頭街本城內張絞,有承父與戲西甲莊陳光傳二人合夥明買過陳瑞、陳吉等瓦店油車二座,共六進,前草亭一所,店後灶腳一間,連司阜房一間在內,土名坐落在外北門城內,年帶納黃頭家地基租銀四元零二錢,東西南北四至俱載在本契內。又店前過溝豆埕地一所,東西四至亦載在大契內明白為界。其豆埕地,年納黃家地基租銀一錢。後面曠地一所,店內油車及車內外家器雜物俱各全備。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無力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夥陳光傳三面言議出頭承買,依時估值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前後內外器具雜物,一盡付交銀主前去掌管,開張出稅修理,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自後子孫不得生端言找及贖滋事。保此店、豆埕曠地、家器雜物,一半系是絞承父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絞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第 576 頁:版面影像】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盡絕根契一紙,併繳連合夥印契一紙,上手契五紙,又帶豆埕契一紙,共合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自己一半契面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林聯 知見人妻氏 立賣杜盡根絕契字人張絞 代書人(自己親筆) 契後批明:店內家器雜物共九十件,俱載在大契約之內。大桶一腳,合共九十一件,批明,再炤。 契尾 計開:大竹里業戶陳光傳買張絞瓦店二座,坐落土名北門外街,用價銀一百九十七兩六錢,納稅銀五兩九錢二分八釐。 布字八千四百五十三號。 右給鳳山縣業戶陳光傳准此。 道光二十七年五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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