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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三 賣契字

【第 580 頁:版面影像】

第七三賣契字

立賣契字人恆春縣城內董投,有自己開築茅屋店一間,坐落地名貫在西門街,東至店前街路為界,西至店後公館牆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本店為界,四至註明為界。今因乏項費用,先盡問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郭炎塗出首承買,時值價契面佛銀「六八」一十五元足。其銀、契即日三面同中收訖,願將此茅屋店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面議限至四年終為滿,任聽賣主備出契面銀贖回此店,異日不得刁難。果系此店董投自己物業,與別房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為礙,賣主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契字一紙,送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八」一十五元足,批明,再炤。

光緒六年正月日。

知見人許拜、許振

【第 581 頁:版面影像】

立賣契字人董投

代書人施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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