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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八 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

【第 585 頁:版面影像】

第七八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人蘇光輝,同侄金生、石玉等,有承祖父給得秀朗社埔地一所,址在新店下街。五坎半地基兩所:因先年出佃人林歡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年納地基銀三大元正;又一所出佃人吳楨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年納地基銀三大元正。又配西畔廁池一所,東至趙家店石基腳,西至大溪,南至林家,北至陳家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兩所地基及廁池地出賣於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高正興號萬典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議杜賣盡根價洋銀一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廁池界址,及現佃對明地基兩所,悉付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不敢異言。自此價足業斷,一賣永休,日後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業系輝叔侄等承祖父遺下應得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輝叔侄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杜賣盡根及廁池地價洋銀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該業上手墾批字一紙,尚有地基餘地不能併繳,倘日後買主要看之日,輝叔侄等應當取出,不得刁難隱匿,批明,再炤。

一、批明:該業昆贊應得一份;但昆贊已經過往約,均系輝叔侄等承接,不干他人

【第 586 頁:版面影像】

之事,合聲明再炤。

一、批明:字內塗改「同」字一字,「如」字一字,共二字,合聲明,再炤。

光緒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李維清

為中人張樹三

現佃人林歡長子定

在場知見人蘇拱照

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人蘇光輝、侄金生、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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