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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

【第 594 頁:版面影像】

第三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

立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人弟徐林安,先年自己承歸祖妣養贍田三股,中、長房伯孟傳份下應得一股,坐落土名四湖莊第九份,踏在公廳後中心田尾一段。其田界址,東至伯公角透下圳為界,西至二房田壟底面大崁直下為界,南至二房秧地竹背自己田透東西橫田唇埋石為界,北至三湖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蔭充足,遞年應納番租穀一斗六升七合,應納錢糧一元六角七點正。今因長房伯孟傳之

【第 595 頁:版面影像】

子孫寶昌贖回耕作,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此一股田依時贖回舊價銀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點正。即日立字,銀、字兩交清白,隨即同中將此一股田踏交還與長房伯之子祿寶昌前去掌管耕作,收租抵利,永為己業。其此一股田自還贖而後,林安永不得異言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還贖祖妣養贍田一股水田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批明:林安親收到還贖養贍一股水田字內平銀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點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祖妣養贍田原一股水額,今作三股均分,長房應得一股額通流灌溉,立批。

又批明:二房秧地竹背,林安自己田頭抽出水圳一條,直透通流灌溉長房份下一股田,立批。

又批明:長房此一段田系祖妣養贍遺下之田額,不得典賣他人;而欲典賣,先問房親不能承受而後可行,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說合人叔公廷運

代筆人劉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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