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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6 頁:版面影像】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他里霧堡新崙莊四房堂叔陳蕃薯,將軍崙莊陳百發、陳百樹、陳百智。茲因智先祖母與薯先父系是嫂叔之稱,當日恩愛甚厚,是以智先祖母視小四叔單生一子,愛惜儼如己子,其薯奉養伯姆亦如己母。而智祖母經言後日長成娶妻之時,欲將小租六十石併佛銀三十元,與薯為婚姻禮聘之資,亦即以彰昔日愛惜之情。但今智祖母經去世,其言未履,是以房親族長念及同宗之誼,出為周旋婉勸,議將大房智兄弟所踏之書田一宗,小租穀六十石抽出與薯執掌,併現付與佛銀三十大元,庶免致誤祖母之言。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薯掌管,任從起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至於大房智兄弟等應份之業,併歷年所踏祭祀之公業,系是大房承先遺物,與薯無干。保此二比甘願,日後各無抑勒反悔,亦不得別生枝節,異言生端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 【第 597 頁:版面影像】 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光緒十二年元月日。 房親併代筆陳壁輝 族長陳大坤 同立合約字人百樹、四大房堂侄百發、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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