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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讓與字

【第 597 頁:版面影像】

第五讓與字

立讓與字人臺南府郡城外頂南河謝亦記,即謝群我,有明買過林溫和宅一所,址在謝厝寮,土名十一股。今當大人清丈之時,我念及叔侄之情,願將謝厝寮厝地抽出一所,東至車路,西至本家園,南至車路,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為界。將此厝地付與謝合成管理人謝奏眾佃築室居住,後日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讓與字一紙,付執存炤。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舊曆)初二日。

立讓與字人謝群我

【第 598 頁:版面影像】

代書人謝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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