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 讓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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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讓與字
立讓與字人臺南府郡城外頂南河謝亦記,即謝群我,有明買過林溫和宅一所,址在謝厝寮,土名十一股。今當大人清丈之時,我念及叔侄之情,願將謝厝寮厝地抽出一所,東至車路,西至本家園,南至車路,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為界。將此厝地付與謝合成管理人謝奏眾佃築室居住,後日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讓與字一紙,付執存炤。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舊曆)初二日。
立讓與字人謝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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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人謝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