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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4 頁:版面影像】 第一八給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忠義祠,茲有頭份街柵門外一帶地方,奉憲充歸忠義祠,為公所管理, 【第 625 頁:版面影像】 為香祀費用。情因蘇阿丁乏店住,前來向得公地給出店地一所,坐西朝東,東至街路為界,西至謝恩古屋毗連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連為界,北至羅鴻盛店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言定蘇家即備出地基佛銀十二大元正,經忠義祠經理人張兆麟、徐亦軒、陳光海、張大安等收到,為買店修街路並築石礐工資一切費用,原非經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香油銀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兩季完納,繳公費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給之後,任憑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後永不得異言等情。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忠義祠經理人實收到蘇家地基銀十二元正,立批。 又批明:店後抽有小巷一條,直透至大圳唇,以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 秉筆人林金臺 立給地基字經理人徐亦軒、張兆麟、陳光海、張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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