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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0 頁:版面影像】 第二一之二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郭木,有自置地基一所,址在臺北府北門城外北門街二丁目二十五番戶,坐東向西。後進地基一所,長九丈,深一丈八尺,西至吳朝沈為界,東至埤崁為界,南至二十六番戶為界,北至二十四番戶為界,其丈聲俱載在分管公約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地基出賣,先向居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毛阿財出首承買,依時值價銀五十二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郭木親收足訖,隨將二丁目二十五番戶後進地基踏明界址以及浮沈、磚石,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蓋,永為己業。木一賣千休,寸草土無留,日後子孫人等不敢翻異,亦不致言及找贖別生滋事。保此地基業系木親置之業,與居內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情弊為礙;如有情弊,木並花押之人合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一紙,又帶分管約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永遠為炤。 一、批明:地基,木與吳朝沈合置之業。其吳朝沈分管前進長十丈,執掌現銷地基單一紙;木分管後進,執掌公約字一紙。若有要用,務宜取出公看,不得刁難,批明, 【第 631 頁:版面影像】 再炤。 一、批明:後進地基年配納地基主陳安和租銀九角正,再炤。 一、批明:後進出入路由前進通行,不得阻止,公約字內載明,合應再炤。 一、即日木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五十二大元正足,再炤。 一、批明:第十條賣字添「和」字一字,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一月日。 代筆人黃雨三 為中人陳鳥頭 在場並知見人胞弟郭灶 祖母陳氏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郭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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