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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 631 頁:版面影像】

第二二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德麟等,自咸豐八年,與兄弟德財鬮分應份得買過李家水田二段,又帶竹圍厝地一段,內帶茅、瓦屋間數不計,門窗、戶、牛椆、粟倉、稻埕、菜園、果木、雜物等項,址在擺接堡彰和莊廿八張。其竹園厝地一段,東至俞家為界,

【第 632 頁:版面影像】

西至胞姪立石為界,南至胞田墘立石為界,北至賴家崙頂中為界。其南畔田一段,東至林本源田為界,西至陳家田為界;南至大溝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北畔田一段,東至林家竹圍為界;西至小圳為界,北至吳家為界。三段之業,四至界址俱各明白,配食大安糧陂水五份,大小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經憲丈一甲六分,年帶納叛租穀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三段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堂叔碩田兄弟出首承買,當時三面議定依時值價盡根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即日同中交足訖;其三段之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碩田兄弟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系麟等與兄弟鬮分應份分管物業,及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等情;如有此情,系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以後,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找贖,亦不敢覬覦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承買李家厝地印契一紙,又上手厝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承買李家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田契內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足,再炤,行。

批明:子能界內稻埕,出私路一條,闊五尺,付碩田等來往經過,並耕牛出入,透接大路通行,系子能不敢阻擋。此乃流奕私路,不准屈毀;如有毀壞者,依舊補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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