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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稟呈

【第 4 頁:版面影像】

一、稟本道憲夏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謹將林廷儀等稟領開墾涼傘埔,擬請給農具等項銀元,開具清摺,呈請憲臺察核,須至摺者。

計開:

一、奉准十佃給牛四隻、農具四副。擬買水牛四隻,共約估銀一百元;農四副,約銀二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分十佃,每佃應領銀十二元。可否給銀,由各佃自置,請示飭遵?

一、涼傘埔該處併無碉堡,可住草,奉准由官支理。茲擬每佃一名,給銀六元由其自行搭蓋。

一、穀種一項,本未奉有明文准發,准該民等不領口糧,可否加恩,每佃一名,給其種子銀二元,以示體恤?

一、各佃雖不領口糧,而請給農具、牛隻等項,每名仍令開田一甲,以符定章。

一、涼傘埔水圳擬包與民人林桂等領開,工費銀八十元,可否准給領辦?

一、擬先給佃十名;此外如有餘地,再行招佃別開。所有各佃丁姓名,俟奉准後再行造報。其牛隻、器、起厝等項銀元,可否請先發給,以便佃人興工?

一、據林廷儀等請開涼傘埔,如蒙准墾,各佃必須結厝為莊,擬名曰「起鳳」。

光緒二年九月二十日繕發。

【第 5 頁:版面影像】

委員周、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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