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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

【第 68 頁:版面影像】

第二二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黃安邦,有遵憲開闢海山堡永福莊,貫在土地公坑,

【第 69 頁:版面影像】

土名高橋。按東至崙脊分水,直透崙尾,到溝漕為界;西至石崙,直透小坑為界;南至大坑為界;北至頂湖大崙脊,與曾家毗連分水流落為界。內抽出厝地一所,付林家建屋居住,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帶本坑泉水通流灌溉,歷年應納地租銀一元正。今因佃友傅祖蔭托中引向公館,批給此處山場水田,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墾底佛面銀四十九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內一切交付傅祖蔭前去掌管,任從開田耕作,栽種茶欉以及雜果等件,永為己業。界內栽茶,落地三年,每千欉每年應納山地租銀六角正,訂於春、夏向公館交納清楚,割單執憑,至期毋許藉端拖欠分毫,俟後日成田之時,酌納大租,依眾佃規例。此系二比兩悅,各無異言,今欲有憑,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契字內佛面銀四十九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人傑由於地靈,界內如有煤炭,不准開堀,以傷龍脈;如敢故違,定即傳眾公誅,再炤。

一、批明:界內茶每千欉帶山地租銀六角,系是大租隘糧一角,地租五角,計共六角,炤。

光緒二年丙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周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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