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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2 頁:版面影像】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吳一官,有明買過李景新瓦厝前後落三進,坐南向北,在外新街頭。其厝抽出後進一間、一廳、二房,並伙食間二間、帶灶一個,東至自己壁,西至蔡宅,南至李宅,北至深井埕,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後進並帶伙食間出典,先盡問叔姪兄弟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華英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價佛銀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隨交付銀主掌管,不敢阻擋異言生端。限至六 【第 643 頁:版面影像】 年,聽厝主備銀足契面取贖。日後若要轉典他人,先盡問厝主不取贖,方可轉典他人。門路前後落一概通行。又議:日後厝屋以及門窗、戶扇等有損壞,約三年內修理,厝主有承坐;三年外修理,典主與厝主對半均分,合立批明。保此厝果系吳一官明買,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厝主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司單二紙,白契共四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炤,行。外面壁透牆園一小埕,就格界為止,又再批明。前落深井埕並水井公用,不得刁難,再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九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知見人吳瑞衡、相 立典契字人吳秋、四、孫吉 為中人宋魁嬸 代書人吳拱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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