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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轉典厝契字

【第 644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一轉典厝契字

立轉典厝契字人江萬福等,有自明轉典過張吉純等瓦店厝一座,應得中落進內一廳、二房,並伙食間一連、水井一口,帶前後埕,址在外新街,坐北向南,從城邊隘門算入第六間。今因乏銀費用,福願將此厝再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郭糞掃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銀六十大元,每元六八足重。礙此厝現已損壞,應行修理,面議願貼佛銀十大元,以為修理之費,合共典契面銀七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厝屋中落一進,隨即搬空,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抑或別稅,各從其便。此厝系在中落,其前門路聽其出入,不敢阻擋。其厝銀至五年為滿·聽福等備足典契面銀七十大元贖回原轉典契字;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生端滋事。此厝果系福自明典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不明等情,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典契四紙,共五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公見收過典契面銀並修理之費計七十大元,再炤。

光緒元年九月日。

知見人陳氏吉

【第 645 頁:版面影像】

陳氏官

為中人金水姆

再轉典契字人江萬福

代書人張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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