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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 典契字

【第 645 頁:版面影像】

第三二典契字

親立典契字人大銃街曾清源,即曾繼光,有當官贖回伯父曾白兔瓦店一座,一店面、一埕、一杉樓、一灶阿、一花檯,並蓋草中進一廳、二房,又店口草庭一所,並帶後埕水井公用,以及門窗、戶扇俱全,址在本街,坐西拱東,東至街,西至滴水齊,南、北俱至壁,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李藍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議定著時值價銀二百五十大員六八足。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交銀主掌管,居住開張,或別稅抵利。其店面議明典十年為滿,聽典主備銀贖回,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掌管,不敢異言。倘店有被風雨損壞,三年內修費典主自坐;三年外對半均分,贖日理還。其門路原帶後進出入,定二砲為准,銀主不得阻擋。保此店果系是光承贖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光自出首抵

【第 646 頁:版面影像】

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翻異,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親立典契字一紙,並繳曾白兔契三紙,陳吉偽印契並司單二紙,共六紙,付執存炤,行。

即日同中見交收過契面銀二百五十大員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欲修理店厝者,合與典主相議,親筆登記,契後批明,再炤,行。

立批明:契後字人曾清源,因中進前上蓋茅草,藍於光緒十八年十一月間備本修造,換為瓦蓋,三面議約贖契之時,源合貼六八銀二十大員,連前典價二百五十大員,合共還銀二百七十大員,方得贖回原契厝,合應批明,再炤,行。

光緒十六年四月日。

為中人張敷榮

知見弟曾向榮

親立典契字人曾清源,(即繼光)

代書(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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