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一章 總論→第二節 物權之物體→第二三 招耕合約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二三 招耕合約字

【第 70 頁:版面影像】

第二三招耕合約字

同立招耕合約字人業主杜進添、佃人顏要等,緣有承祖父自置遺下山場一所,址在草山莊,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耕作,適有佃人顏要乏山耕種,爰是托中向業主杜進添出山場一所,東至深澳大崙分水為界;西至厝前小坑合水為界;南至豎崙直落至坑為界;北至草山豎路至崙為界;四至界址同中踏明,付佃人顏要自備工本前去栽種茶欉一萬,併配地蓋屋茅埔在內。時同中三面議定,一萬欉每年應納山稅銀五大元,佃人先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付業主收入,約至二十三年為限:自乙未冬起,至戊戌年冬止。此三年內言約無山稅,至己亥年應納山稅銀四大元,以下每年每萬欉應納山稅銀五大元,年款年清,就將界內種滿點算茶欉,炤數多寡納稅。迨至二十三年限滿之日,佃人若是不欲耕作,將物業送還,業主須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付佃人收回,茅屋依時估座,各不得刁難;如是佃人欲再耕作,依時議稅,各無異言,此界內前山稅銀每年三大元,歷年完納。此系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耕

【第 71 頁:版面影像】

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中業主杜進添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交收足訖,聲明,再炤。

一、批明:耕界內若有開創煤硐,佃人不敢阻擋;倘有損壞茶欉,每欉貼銀五點,聲明,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元音

為中人杜元

認耕人顏買

同立招合約字人業主杜進添佃人顏要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