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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頁:版面影像】 第二三招 耕合約字 同立招 耕合約字人業主杜進添、佃人顏要等,緣有承祖父自置遺下山場一所,址在草山莊,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耕作,適有佃人顏要乏山耕種,爰是托中向業主杜進添 出山場一所,東至深澳大崙分水為界;西至厝前小坑合水為界;南至豎崙直落至坑為界;北至草山豎路至崙為界;四至界址同中踏明,付佃人顏要自備工本前去栽種茶欉一萬,併配 地蓋屋茅埔在內。時同中三面議定,一萬欉每年應納山稅銀五大元,佃人先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付業主收入,約至二十三年為限:自乙未冬起,至戊戌年冬止。此三年內言約無山稅,至己亥年應納山稅銀四大元,以下每年每萬欉應納山稅銀五大元,年款年清,就將界內種滿點算茶欉,炤數多寡納稅。迨至二十三年限滿之日,佃人若是不欲耕作,將物業送還,業主須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付佃人收回,茅屋依時估座,各不得刁難;如是佃人欲再耕作,依時議稅,各無異言,此界內前 山稅銀每年三大元,歷年完納。此系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 耕 【第 71 頁:版面影像】 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中業主杜進添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交收足訖,聲明,再炤。 一、批明: 耕界內若有開創煤硐,佃人不敢阻擋;倘有損壞茶欉,每欉貼銀五點,聲明,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元音 為中人杜元 認耕人顏買 同立招 合約字人業主杜進添佃人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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