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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6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三契約字 立契約字臺南市第五區外宮後街一番戶吳磐石。楊賜有承其祖父遺下瓦厝,坐落保西宮街十六番戶,其北畔邊房一間,深一丈六尺,高長各九尺,並空地一段,長一丈八 【第 647 頁:版面影像】 尺,深一丈六尺。願將此地稅與磐石改向建築,並議中庭以及後落井准為公用;倘若轉稅他人,致使混雜,則不得水井公用。二比言議每月永遠地稅銀二元,逐月清楚,不得短欠。自建之後,其厝永為吳家掌管,或要轉稅他人,或是如何改築,永任其意,賜不得異言。但是從來倘若將此厝轉歸他人掌管,亦必對賜言明,並且批明契中,每月永遠稅銀七百三十二元。從來此厝不論好歹,每月永遠稅銀二元,不得增減。此厝果系楊賜應得份額,無來歷不明以及與人交加;如有此情,賜自當出頭承擋,不干吳家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契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同立契約人吳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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