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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4 頁:版面影像】 第一之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吳希章,有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前,四至界址俱載明在大契內,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田耕作,適有漁寮莊佃人彭善托保認人鄭火向章議 ,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穀二十二石,並繳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章親收。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系歸佃人彭善納清,不乾業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穀,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曬乾扇淨,一齊付業主僱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其田面約三年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滿限之日,聽業主起耕別 ,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彭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正,交業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炤。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第 655 頁:版面影像】 代筆人□□□ 保認耕人□□□ 文招耕字人吳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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