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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5 頁:版面影像】 第一之二 耕字 立 耕字人彭善,今因乏田耕種,托保認耕人鄭火向業主吳希章 出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東西四至俱載契內,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早穀二十二石,並繳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主吳希章親收。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系歸佃人彭善納清,不干業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穀,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經風扇淨,付業主僱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其田面約三年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滿限之日,聽業主起耕別 ,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 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炤。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 【第 656 頁:版面影像】 保認耕人□□□ 立 耕字人彭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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