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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招耕約字

【第 657 頁:版面影像】

第三招耕約字

同立招耕約字業主李及西、佃人張蕉等,緣西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茅埔莊三十九結尾,配食圳水通流灌足,並田寮茅屋四間、水車一張、竹圍稻埕一應在內。茲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向佃人張蕉自備牛工、種子前來承耕。即日當場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同中交西親收足訖,隨即將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張蕉前去耕作。議明該田全年小租穀一百二十石,於早季西收成之日,交納清楚,務要經風煽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拖延升合;如有少欠,願將磧地銀扣抵足數;如有不敷,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不敢異言。遞年番租、課租,業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至於莊中科派諸費,以及風水不順,炤依田鄰上下比例而行。其田限十年,自光緒辛卯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期,八月中日先送定頭銀為准,其餘銀俟冬至日交

【第 658 頁:版面影像】

清佃人收回;而佃人應將水田並田寮等件交還業主別,各不得刁難滋生枝節。此系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耕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炤。

即日同中保交西親收過招耕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一、批明:作大小堡系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干,批炤。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藍世昌

保認耕人遊朝南

同立招耕約字業主李及西佃人張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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