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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招耕合約字

【第 658 頁:版面影像】

第四招耕合約字

同立招耕合約字人清邑聖母祀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等,緣聖母祀有水田一段,址在東勢順安莊,其甲數分聲四至界址在單契內明白,原配圳水灌足。乏佃耕作,憑中招得佃人吳火自備工本前來耕作,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即交首事人等收訖。每全年佃人應納小租穀五十六石正,分為早七晚三交納,早季應納小租穀三十九石二斗正,晚季應納小租穀十六石八斗正,務宜收成之

【第 659 頁:版面影像】

時,在埕晒乾經風煽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者,願將磧地銀控抵補足;倘有不敷,就認耕之人賠補足數,不得異言。其田限三年為屆,自辛丑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滿之日,任從首事人等別新佃,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同立招耕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中首事人等親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倘有莊中科派,以及年冬豐歉,俱炤田鄰比例而行,批炤。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旭初

為中並保認人朱成

同立招耕合約字人業主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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